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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公告类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6/10/26 17:50:06    阅读次数:5     

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莹诉你(单位)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云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云劳人仲案字〔2026〕1553号),申请人将你(单位)列为本案第三被申请人,因无法用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

本案申请人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于2026年8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二、请求确认申请人自2018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526.80元;

四、如第三项仲裁请求未获支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19763.4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上述第三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为你(单位)的举证答辩期。本院定于2026年12月9日09时30分在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楼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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