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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4/4/16 10:24:00 阅读次数:8965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处、室、局、中心、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化解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随着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城镇化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将越来越突出,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大。因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行政调解作为调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抓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还要督促本辖区各类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的主体和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的主体包括: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组织; (三)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管理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因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引发的纠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职权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提出。 2.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厅属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文书格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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