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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民办职业技能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3/11/20 16:11:00 阅读次数:8488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民办职业技能教育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2013年云南省民办职业技能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2013年云南省民办职业技能教育 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扶持我省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有序发展,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技能型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地方配套、突出重点、确保成效”的基本原则,2013年省级财政安排民办职业技能教育专项经费,对我省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施素质和能力提升。 二、工作目标 重点扶持一批办学基础较好、培训规模较大、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努力实现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规模达1600人以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规模达500人以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健康、科学、协调发展。 三、实施内容 省级财政安排民办职业技能教育专项经费重点实施民办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体专业建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者和师资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 (一)实施民办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扶持2所民办技工学校进行实训基地建设,每所学校支持资金150万元用于1—2个主要专业购置实训设备,提升办学水平,共计300万元。 (二)实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体专业建设项目 在全省选择25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主体专业建设,每所学校支持资金20万元,用于1—2个主体专业购置实训设备,增强专业培训能力,共计500万元。 (三)实施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者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及管理人员培训项目。推荐250名左右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提升培训,每人补助培训费,共计100万元。 2.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项目。选择300名左右教师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每人补助培训费,共计100万元。 四、民办技工学校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体专业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民办技工学校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体专业建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连续五年年检达标的; 2.固定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的或租用其他场地办学300平方米以上、合同期3年以上的; 3.近三年开展各类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人数达民办技工学校达800以上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达500人以上的; 4.固定资产50万元、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5.民办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常设专业三个以上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常设专业三个以上的。 (二)申报程序 申报民办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填写附件1、2;申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体专业建设项目填写附件3,省属和昆明市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名额为5个备选1个,其余地州为1个备1个,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初核后,于 五、项目实施 (一)各项目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项目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职业技能教育管理者及专业教师培训项目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组织,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专业教师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三)各州市按照管理者或专业教师拟培训的专业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名(见附件5),并于 六、项目产出 (一)构建较完备的民办职业技能教育体系。项目建设实施一年后,民办技工学校围绕1—2个专业进行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围绕1—2个主体专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和培训装备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培训体系。 (二)提升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能培训能力。增强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技能人才的能力。项目建设实施两年后,实现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规模达1600人以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规模达500人以上。 (三)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专业课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技能水平。 七、监督管理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项目的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项目实施一年和项目结束后,由各项目学校对照经省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申报表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2.在项目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各项目学校所在州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组织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采取审查和抽查的方式,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开展的民办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体专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或者联合组成检查组,到州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项目学校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也可采取实地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项目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各地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挪用项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项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五)政府资助的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当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专门用于发展民办职业技能教育。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应当对项目承担学校作出收回专项资金、以后都不予核准专项资金等处理。 1.年检不合格的; 2.未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经审计后确认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冯会文、 张河生 联系电话:0871—67195722,67195672,67195342(传真) 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人:李音姣 联系电话: 0871—63644150(传真)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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