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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3/11/20 15:55:00    阅读次数:9760     

省属在昆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8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7号),现就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统一规范提高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执行90%、80%、60%;住院起付线分别执行100元、300元、6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万元。

二、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均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

三、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2013学年按每人每学年20元标准筹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2000元,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的自负费用包括: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五、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执行,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医疗费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适合城乡居民特点的病种所必需的治疗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具体另行规定。

六、经办机构每年主动向社会公开大病保险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七、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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