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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3/4/12 10:15:00    阅读次数:12314     

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全民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改革成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探索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思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州(市),在制定2013年具体管理办法时,要根据《意见》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尤其要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并细化分解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州(市)要在完善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测算,最迟务必于2014年启动医保付费总额控制。
为配合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推行,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针对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重点稽查定点医疗机构将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行为,避免由于实施总额控制导致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重的情况。要完善费用结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足额拨付费用。
二、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的制度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有效协商的机制,在分解地区总额控制指标时,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代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意见,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注重廉政风险防控,做好政策宣传。总额控制开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或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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