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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1年转入昆明市四区职工调控指标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2/3/15 16:22:00    阅读次数:15900     

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昆单位、驻昆部队:

现将2011年转入昆明市四区职工调控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指标附后),并就办理职工转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标的使用问题。调控指标包括计划控制指标和政策性安置指标两部分。计划控制指标的使用要坚持以生产工作需要为主,兼顾照顾职工家庭困难的原则合理安排,计划使用,防止年终突击使用。政策性安置指标用于国家规定的援藏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回内地的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以及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由省确定的企业富余职工的调剂安置等。凡有政策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对拒绝或不积极完成政策性安置任务的,将停办其单位的职工转入备案审查手续。

二、关于备案审查范围的问题。凡是从省外或各州市县转入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的省属企业单位、中央驻昆单位、驻昆部队的职工;昆明市四区内省属企业之间相互转移的或者是市(区)属企业转移到省属企业的职工,应报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审查。

三、关于生产工作需要转入职工的问题。凡以生产工作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其本人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技术等级以上职业资格并持有证书的职工;凡能在本系统或者昆明地区调剂解决的专业(工种),原则上不得从外系统或者昆明地区以外的地区转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由接收单位写出工作需要的专题报告,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须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

四、因产业结构调整或重点建设项目急需成建制转移职工的,或者是转体改制单位在运作初期确需从基层选调部分人员充实到管理部门任职的,应报送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本着先急后缓原则,分期分批地逐年予以解决。

五、关于夫妻分居转入职工的问题。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转入的职工,其分居时间应满三年以上,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结婚证和配偶方户口簿影印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办理转移手续:

1.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或者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的;

2.夫妻一方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

3.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病残,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条件的。

六、关于照顾家庭困难转入职工的问题。因照顾家庭困难而转入的职工,其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关于因配偶一方任职形成另一方随调转移的问题。因配偶一方任职申请另一方随调转移,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配偶一方任职单位上级部门的任职及调动证明材料。配偶一方属聘任而不做调动的,另一方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八、关于职工随军转移的问题。符合随军条件而转入的职工,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九、归国华侨、侨眷或港、澳、台胞亲属等确有特殊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与转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十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转移的职工,在办理转移手续过程中,非职工本人的原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申请转移职工的工作及停发工资。

十二、职工不论以何种理由报审转移,原则上都不得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十三、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在《职工转移备案审查表》中“转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内需盖“委、办、厅、局、公司”的公章;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申报单位;凡不据实填报表格或材料的,一律取消当年所下达的计划调控指标或第二年的计划调控指标。

十四、今后各单位报送我厅的职工转移备案审查材料,报送时间为当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次年职工调控计划申请送达时间为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过时一律不予办理。次年职工调控计划申请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发文通知,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执行。

十五、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云南省职工转移备案登记报告(样式)下载

附件:2.云南省职工转移备案登记表(样式,此表双面打印)下载

附件: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样式)下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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