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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1/12/26 16:44:00    阅读次数:20796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 用 地 区

一类

63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69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75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类

54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61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67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类

46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52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58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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