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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1/12/5 16:00:00 阅读次数:1533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 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具有云南户籍,年龄在25岁以下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可在云南省范围内任意选择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培训时间 根据培训对象的申请,区分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为1—2个学期。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进行培训,每学期培训时间与技工院校学制教育规定的学习周数相同,且实训、实操时间不低于理论课时间。 初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学期;参加B类、C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可为1个学期。培训结业时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高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学期;参加B类、C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可为1个学期,培训结业时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高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的,培训结业时只能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培训机构 为探索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方法,保障培训质量、取得培训实效,我省预备制培训工作从2011年起,先行在技工院校中选择一批办学特色鲜明、质量优良、毕业生就业率高的院校开展,待探索总结出经验后,在全省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中全面展开。 四、培训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预备制培训资金总额预算,根据预算资金总额确定预备制培训人数。各技工院校每年于 (二)培训计划批复。根据各技工院校的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会同厅办公室、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等共同对各技工院校承担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进行审定后书面批复,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技工院校名单和所承担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工种)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培训对象资格审查和开班申请。各技工院校必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和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培训,确定本校的开班数量、专业和预开班时间。各技工院校自主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并对培训对象的资格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培训对象的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或原学校学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对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学员,应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填写《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就业局审核(纸质及电子版),审核后将其中2份返回技工院校(1份由学校留存,1份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附件)。各技工院校必须在具体的培训班开班10个工作日前,向省就业局提出开班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4),上报学员名册、教学地点、教学计划和所选用的教材等。省就业局收到开班申请的相关材料后,重点负责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查,再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查学校开班地点、职业(工种)、教学计划和选用教材等,而后批准。开班申请批准后,技工院校方可开班。 (四)培训办班及教学管理。 1.劳动预备制培训须按专业或职业(工种)单独编班,不得与学制教育的技校学生混合编班。培训方式为全日制,不得以第二专业、选修课或周末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2.培训结束后,各技工院校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直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具体格式见附件9),鉴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3.培训结束后,愿意继续学习的学员,可优先转为所在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正式学籍学生,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愿意就业的由培训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4.各技工院校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课程建议表及《课程设置和学时表》,制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教学计划,确保完成确定的培训学时,并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用书目录》公示的教材组织教学。 5.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设立学员考勤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7、8),培训上课教师每次上课前必须按培训学员名册点名并签字确认。学员的日考勤表及汇总形成的月、学期考勤表须原件存档备查。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 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及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根据每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预算资金计划,年初预拨80%给省就业局,年底据实清算后拨付剩余资金。若发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由省就业局根据各技工院校的预备制培训完成情况,审核符合要求后,直接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 (二)开支范围。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所得的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可用于预备制培训的教师课时费、学员住宿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费、实习实训材料费、招生宣传组织费、招生差旅费和推荐学员就业支出。 (三)补贴标准。 1.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 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90%(含)以上,培训对象稳定率达90%(含)以上,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对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职学生助学补贴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标准执行。 3.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按《云南省计委 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261 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初级:A类135元、B类115元、C类95元;中级:A类155元、B类135元、C类115元。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 1.省就业局在各学校劳动预备制培训班开学一个月内,根据各培训班的情况,按培训补贴60%的标准,将培训补贴的预拨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2.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可由技工院校在培训学员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就业局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报审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5),并附《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人员名册》(具体格式见附件6)及《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代为申请书、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省就业局审核后一次性拨付到学校的基本银行账户。培训院校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逐月足额发给学员本人。若学员中途停学等造成生活补贴结余,在培训结束后结算总培训补贴费用时扣减结清。 3.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各技工院校按规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结束达到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向省就业局提交预备制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1、13),并附《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人员名册》(具体格式见附件12)、《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具体格式见附件14)、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继续就读技校学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学校的银行基本账户、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0)等凭证材料。省就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培训、生活费、鉴定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补贴资金,并将各技工院校的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补贴资金审核结果等相关情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就业局将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预拨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数额高于实际结算批准补贴数额的,应在下达培训补贴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贴资金归还省就业局。技工院校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应在下达相关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预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全额归还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每年底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劳动预备制培训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主渠道,特别要加大招生宣传和组织报名工作力度,为需要接受技能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青年提供优质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服务,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弄虚作假,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有关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所有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未按当年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2.培训稳定率和取证率都低于90%; 3.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4.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5.严重违反本通知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年度预备制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学员的资格审查、培训的教学管理与监督指导、统一安排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资金的拨付等。省财政厅负责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互通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数、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不定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劳动预备制培训过程中发现的实际问题。 附件:1.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2.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3.云南省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4.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开班申报表 5.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报审批表 6.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7.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班日考勤表 8.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班考勤汇总表 9.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鉴定申请表 10.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11.云南省劳动预备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 12.云南省劳动预备制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13.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 14.云南省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15.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附件1: 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201 年 月 日
备注:上报申请表,需同时上报 1.申请职业(工种)的师资情况、实习实训设备情况; 2.申请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 3.申请职业(工种)的拟选教材。
附件3: 云南省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A类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操作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中式烹调师、制冷设备维修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混凝土工、油漆工、涂装工、装饰装修工 (二)B类 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木工、无线电调试工、化学检验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营养配餐员、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物流师、美发师、美容师、评茶员、物业管理员、盆景工、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烘焙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工、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印刷 (三)C类 管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皮箱(包)制作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成衣定型工、服装整烫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鞋工、制帽工、计算机调试工、商品营业员、收银员、保育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话务员、西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公共营养师、茶艺师、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工、插花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摄影师、洗衣师、冲印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推销员
附件7: 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班日考勤表 (201 年第 学期) 培训学校: 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班学期考勤汇总表 (201 年第 学期) 培训学校: 培训职业(工种):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总 课 时: 学时
附件10: 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本人是承训单位 的法人代表,今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在201 年 月至201 年 月开展 (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基本信息、培训补贴资金、鉴定补贴资金和生活费补贴资金申领材料均真实无虚假。如有虚假,本人愿为此承担有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承训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本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5: 1、申领资金报告(主要说明培训起止时间、培训总人数、取证总人数、申领补贴人数和申领资金总额等) 2、《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二份用于装订,一份单独报送) 3、《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4、承训学校代申请人申请培训补贴的代为申请书,代为申请书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签字认可。 5、经批准的开班申报表 6、教学计划 7、理论课程表(需上课教师签名确认) 8、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发放情况报告 9、学期考勤表 10、培训抽查报告 1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学生的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或原学校学籍证明复印件 13、学生的户口簿复印件 14、学生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5、学生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继续就读技校证明复印件 16、由院校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的云南省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以上材料第1-10项按顺序装订成册为第一大本,另第11—16项按顺序装订成册为第二大本。一式两份,一份申领资金用,另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查。 第11-16项装订时要将同一个学生的各项证明资料整理在一起装订,便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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