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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1/2 15:46:00 阅读次数:12589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提高鉴定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进行年检,并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律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鉴定场所、设备及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三)鉴定工种、产业分布情况以及鉴定数量; (四)鉴定费收取及使用情况; (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遵守国家、省有关鉴定法律法规政策情况,鉴定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鉴定机构自查。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对2011年度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以前所批准过开展鉴定工种的批文一并报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对各鉴定机构许可证上的工种进行核实,切实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 (二)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查初审。在各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复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组织抽查和换证。省厅在州、市复查的基础上将组织抽查。对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省级直接进行抽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将在明年1—2月组织召开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工作总结会(时间另行通知)。对于年检合格者,将于2012 年2月底前换发新的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将作自动注销处理;对 于不按规定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销鉴定资格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高凡 电话:0871—7195737) 云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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