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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1/10/27 15:39:00 阅读次数:14697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将开展2011年度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一律参加年检。
二、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的组织安排工作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年度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分为自查自评、审查评估和复核验章三个阶段。时间为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月30日。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时间:2011年11月10日—30日。
各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重点对培训规模和层次、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师资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11月30日前连同书面总结材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及办学许可证副本一并报所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同时,各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时间:2011年12月1日—30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各培训机构一年内开展工作的情况,结合其自查报告逐一进行评估审查。年检审查评估报告和汇总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见附表)》,请于2012年1月10日前上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第三阶段:复核验章阶段,2012年1月3日—3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人员,依据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的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总结等材料进行抽检和复核认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包括有高级等级的培训机构)年检合格并达到评估标准的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2011年检合格专用章”。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学习。《管理办法》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文件。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学习,深入领会国家和我省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在促进和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年检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逐一开展评估和年检。要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培训机构的分类指导。
1.今年主要对还没有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对年检合格并达到《评估标准》要求(评分85分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统一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冠名+职业培训学校”要求办理培训机构申请和更名手续。
2.对年检合格的院校和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可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保留原培训机构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资产构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开展评估和更名工作。
3.对年检评估达不到《评估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评估标准》要求的,不予申报《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长期未开展工作、严重违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格。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进行通报。年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河生
联系电话:0871—7195672、7195342(传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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