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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1/9/5 16:04:00    阅读次数:4185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滇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地区
类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
(元/月)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 用 地 区
一类
地区
950
9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
地区
845
8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
地区
720
7
其他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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