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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12/27 16:13:57 阅读次数:609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检工作。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年检工作分为自查自评、审查评估和复核验章三个阶段。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底。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 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重点对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师资管理、制度建设、党建工作、收费标准、经费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门报告;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还须专门报告一年来开展就业培训、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资金支付培训补贴的工作情况(含培训班次、培训人数、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补贴资金数额及到位情况等,上交年检材料同往年)。同时,各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举办者和业务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2020年1月11日至2月10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审查组,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行政审批处、失业保险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就业局派出人员参加,对各培训机构一年内开展工作的情况,结合其自查报告逐一进行评估审查,对未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文件的培训机构,不予评估审查。 第三阶段:复核验章阶段(2020年2月11日至2月28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省属各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合格并达到评估标准的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2019年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在2020年内到期的,各组统一组织换发办学“许可证”,同时收回旧证。未提供举办者和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暂不复核。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学习。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学习,深入领会国家和我省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在促进和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进行通报。年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三)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检结束后一周内将年检综合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孔繁荣 联系电话:0871—67195672、67195342(传真)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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