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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12/27 11:28:49 阅读次数:5578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现就201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并于2020年2月底前将年检综合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年检内容 (一)本年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遵守国家、省有关鉴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鉴定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三)机构管理人员及专(兼)职考评人员情况; (四)档案管理情况; (五)鉴定工种、产业分布情况及鉴定数量; (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安全管理及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报告书(含年度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各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明年的打算等内容。详见附件1)。 (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不独立的单位,由财务主管部门出具本年度鉴定收支报表)。 (三)年度考评人员名册。 (四)需要变更事项的请示(各州(市)所属鉴定所需要变更事项,向所属州市人社局申请,由各州(市)汇总后,形成统一的请示文件上报省厅,并附所属鉴定所需要变更事项的请示)。 (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组织与实施 年检工作分为自查自评、抽查检查二个阶段。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底。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2019年12月10日—1月10日)。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条例》的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总结,并以正式文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题报告,相关工作分类建立台账以备检查,自查自评报告需明确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 第二阶段:审查抽查(2020年1月11日-2月底)。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行政审批处、劳动保障监察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审查组,根据各鉴定机构自查自评报告情况,对各鉴定机构一年内开展工作的情况逐一进行评估审查,对未提交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不予审查评估;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适时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 五、年检结果发布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未到期的鉴定所,将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合格专用章”。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年检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强化人社部门监管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州(市)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所主管的职业签订机构进行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加大核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核查各鉴定机构的工作,切实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坚决杜绝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逾期或不参加年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三)完善监管机制。省厅在州(市)年检的基础上将进行随机抽查,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年检、年检资料管理混乱、年检工作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年检情况的州(市),将进行公开通报。 联 系 人:孔繁荣 联系电话:0871—67195672、67195342(传真)
附件: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报告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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