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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 城镇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7/11/3 17:30:59    阅读次数:1477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

城镇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和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在我省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按规定病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支付用药范围(药品对应病种详见附件)。

二、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在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70岁以上老年人等待遇政策中,均先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中规定的自付比例。

三、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后发生的药品费用,要按规定给予支付。

 

附件: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品种剂型及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应病种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新增用药表(国家2017及谈判药1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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