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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 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实行网上年审的通知文章来源: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6/2/25 19:35:49 阅读次数:58719
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 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实行网上年审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直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驻滇部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消除重复执法,避免管辖交叉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扎实做好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2015年度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管辖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等)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网上执法年审统筹规划和检查指导工作,不对具体用人单位实施年审,年审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范围:州(市)行政机关所在地(县、市、区)的在国家、省、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和中央、省、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国家、省、州(市)级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 州(市)行政机关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范围:在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县(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经县(市、区)级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其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范围: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交存等情况。 三、年审方式和程序 (一)年审方式:网上年审。 (二)年审程序: 1.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nhrss.gov.cn),先进入“12333公共服务”,再进入“网上大厅”后,登录“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年审信息系统”),按照“年审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单位和职工2015年度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年审数据; 2.用人单位将申报的年审数据上传至“年审信息系统”; 3.“年审信息系统”根据年审管辖范围自动将用人单位填报好的年审数据传送至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数据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三)年审数据申报时间:2016年3月1日—6月30日。 四、相关规定 (一)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前“年审信息系统”收到用人单位第一次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二)至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年审信息系统”尚未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或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后收到用人单位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后未主动进行网上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根据“年审信息系统”检测情况,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不如实填写年审数据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审信息系统”是否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和收到的时间以“年审信息系统”出具的证明为准(此证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五、年审要求 (一)实行网上年审是转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的必然趋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确保网上年审实现全省整体推进。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执法年审与巡视检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相结合,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增强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防化解矛盾,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切实把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做好做实,对年审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要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三)2016年是全省实行网上年审的第二年,也是实现整体推进之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级管辖用人单位的审查审核、临时代码审核、用人单位密码重置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政策咨询,申报指导等工作。对年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涉及“年审信息系统”的问题及时与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年审数据申报工作结束后,于2016年7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 (四)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下属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管理,及时将通知要求告知下属单位,指导下属单位认真做好年审数据的整理、采集工作,督促下属单位按时参加年审,做到应审必审,不留死角。 (五)已参加过上年度网上年审数据申报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审公告的年审程序填报2015年度年审数据即可(填报数据时,可通过“年审信息系统”提取上年度数据进行修改、补充)。 (六)2015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事项以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nhrss.gov.cn)《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实行网上年审公告》为准。 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人:李兴峰 李慧勇 省厅年审业务联系电话:0871—67195753、67195756 省厅年审系统技术咨询电话:400-066-9222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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