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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决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5/12/24 8:46:51    阅读次数:9246     

云人社发﹝2015﹞309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中“车工”等90项就业准入类(职业)工种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再对用人单位就业准入资格进行检查和控制,用人单位不能再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

二、对已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全省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和我省的相关要求开展考试工作,确保安全、公平、公正。

三、对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技能和水平的凭证。

各地、各企业要继续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为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尹蔚民

2015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

根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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