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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7/22 17:02:57 阅读次数:12747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5〕154号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新区党群工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94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二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农村社区、行业协会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设站单位须符合规定的申报范围,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县(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 2.拥有一定规模和实力、能够配合进站专家开展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3.能够为设站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场地、经费等服务保障条件。 4.与设站专家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制定近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二)设站专家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在省内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 5.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完成者。 6.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7.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与专家共同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推荐,并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申报工作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遴选,结果经公示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 (三)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统一制作并授予“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标牌。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各州(市)推荐申报综合报告1份,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每个申报单位填报《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表》2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科研获奖证书;设站专家职称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验签章。 申报材料由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送。 (二)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须于8月15日前报送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各州(市)要加强对第二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推荐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联系人及电话:李 辉 0871-63635256(传真)
附件:《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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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5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