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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5/2/2 12:05:00    阅读次数:11616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 用 地 区

一类

953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1046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113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类

8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926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1019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类

709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801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894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基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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