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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就业创业 > 内容关于印发云南省拓宽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4/8/22 12:37:00 阅读次数:27110云人社发[2014]140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教育局、军分区司令部、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中央驻滇企业,各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现将《云南省拓宽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司令部
201 4年8月1日
云南省拓宽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鼓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 [20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技能人才,包括:从省内外各类职业院校毕业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我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并已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成长通道及待遇
第三条 我省技能人才可从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向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流动。
第四条 我省技能人才可向机关或事业单位流动。
第五条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比照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与其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可报名参军,符合征兵条件批准入伍的,享受义务兵津贴、退役金和家庭优抚优待等相关待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直招士官的招收,符合招收条件批准入伍的,享受军队士官招收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活动,胜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
第三章 职称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全省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者,可以申报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按大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可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
第十条 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和渠道按我省现行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报考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可比照本岗位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考。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第五章 报考军队士官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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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568号



